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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Center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網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6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6月21日9:15至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廣東省肇慶市高要區金渡工業園二期華鋒股份綜合大樓會議室。
5、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譚幗英女士因公無法現場主持本次會議,經半數以上董事推舉,由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及董事會秘書李勝宇先生主持本次會議。
6、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8人,代表股份52,996,13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7.8700%。
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3人,代表股份52,977,83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7.8603%。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5人,代表股份18,3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96%。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6人,代表股份2,072,9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901%。
5、公司董事、監事、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
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及董事會秘書李勝宇先生現場出席本次會議;董事長譚幗英女士,董事、總經理林程先生,董事、副總經理陳宇峰先生,董事周輝先生、盧峰先生,獨立董事周喬先生、羅玉濤先生、王大方先生以通訊方式出席本次會議。
監事劉蘭芹女士現場出席本次會議;監事朱曙峰先生、梁雅麗女士以通訊方式出席本次會議。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議案進行了表決,具體表決結果如下:
同意52,985,234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794%;反對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206%;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同意2,0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4742%;反對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5258%;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本議案為股東大會普通決議事項,該議案已獲得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2以上通過。
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柯華先生、甘子豪先生出席了本次會議,并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kaiyun體育全站 Kaiyun登錄網頁及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2、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廣東華鋒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廣東華鋒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列席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開的202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廣東華鋒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所律師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進行了認真的審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根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所掌握的事實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資料,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發表法律意見。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審查,查閱了相關會議文件,并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kaiyun體育全站 Kaiyun登錄網頁查和驗證。本所律師得到公司如下保證,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師認為作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資料,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和陳述均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無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有關副本和復印件分別與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表意見,不對會議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該等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表意見。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用以說明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并公告,并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本所律師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出具本法律意見如下:
1、2024年6月4日,公司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提請召開202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決定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并于2024年6月21日召開本次股東大會。
2、2024年6月5日,公司在巨潮資訊網()等媒體刊登了《關于召開202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將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審議議題以及會議登記等事項進行了公告。
3、2024年6月21日下午15:00,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按公告的時間和地點在廣東省肇慶市高要區金渡工業園二期廣東華鋒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樓會議室如期召開。網絡投票時間為2024年6月21日,其中:(1)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6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6月21日9:15-15:00。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材料,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52,996,134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7.8700%。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3人,代表股份52,977,83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7.8603%,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5人,代表股份18,3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096%。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身份已經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認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全部股東及其代理人,均為股權登記日(2024年6月14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股東均持有相關持股證明,代理人均持有書面授權委托書。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董事、監事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本所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和會議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議案已由公司董事會在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予以披露,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就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進行了審議和表決。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現場表決票經監票人、計票人清點,當場公布表決結果;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其代理人未對現場投票的表決結果提出異議。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為股東提供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平臺,網絡投票結束后,深圳證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表決總股數和表決結果。
本議案為普通決議事項。表決結果:現場及網絡投票同意票數為52,985,234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794%;反對票10,9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206%;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表決結果(網絡及現場合計):同意2,062,000股,反對10,900股,棄權0股。
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情況已做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董事會秘書簽字并存檔。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會議的人員資格、召集人的資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